如何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5分鐘看懂新、舊制&試算方法!
賣房時需要繳好幾種稅費,其中包含「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你知道要如何申報房屋財產所得稅嗎?目前新制與舊制又有哪些差異呢?在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很多人經常會搞不清楚適用的稅制是哪一個,本文就也快速透過5分鐘,來帶你看懂新舊制的差別以及試算方法喔!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是什麼?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是指在在出售房屋時賣方因出售房屋而獲得收益,這些收益需依法繳納的稅款,簡單來說,就是您賣房子賺了錢,政府會對這部分利潤徵稅。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申報流程&管道
申報流程
Step 1. 確認符合條件適合新制還是舊制
Step 2. 選擇申報方式(採二選一)
- 核實認定法:可以證明取得成本
- 標準認定法:無法證明取得成本
Step 3. 線上試算需繳納多少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可參閱財務部稅務入口網-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表)
Step 4. 繳納稅款
申報管道
方式(一)、網路申報
方式(二)、國稅局申報:
- 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 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 申報時無戶籍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 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新、舊制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差異、比較及適合對象
項目 |
舊制 |
新制 |
名稱 |
財產交易所得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2.0版 |
適合對象 |
105.1.1之前取得 |
➤房地合一稅 1.0版本適用範圍: -取得日:105.1.1 以後 -交易日:110.6.30 以前 ➤房地合一稅 2.0版本適用範圍: -取得日:105.1.1 以後 -交易日:110.7.1 以後 |
課稅所得 (稅基) |
房屋收入-成本-費用 |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稅基) *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條件者,課稅所得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 ➤課稅所得(稅基)x稅率=所得稅 |
境內居住者稅率 |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5%~45%累進稅率課稅 |
➤依持有期間認定: -2年以內:45% -超過2年未逾5年:35% -超過5年未逾10年:20% -超過10年:15% ➤非自願因素(如調職)、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
非境內居住者稅率 |
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
➤依持有期間認定: -持有2年以內:45% -持有超過2年:35% |
自用住宅減免 |
無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課稅所得在400萬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課稅。 ➤6 年內以1次為限。 |
盈虧互抵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之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免納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適用。 *新舊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互為減除。 |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
➤換大屋:全額退稅 ➤換小屋:不能退稅 ➤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個人或其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
➤換大屋:全額退稅 ➤換小屋:比例退稅 ➤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
申報方式 |
➤境內居住者:於交易次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非境內居住者: 於交易次年5月申報期開始前離境,應在離境前申報納稅。 ➤在交易次年5月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應在5月辦理申報納稅 |
➤下列日期起算30日內: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即簽約日期)之次日。 -符合視為房屋及土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
*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以所取得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房地移轉新舊制比較表 |
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的2個試算方法
注意當你在試算前,建議先確認您適用那一種稅制,根據所適用的稅制不同,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的金額也不同。
- 新制:房地合一稅制
-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方法(一):依公式計算
1. 先計算有多少所得: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所得(稅基)
(*若符合自用住宅相關條件者,課稅所得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
2. 計算要繳多少所得稅
課稅所得(稅基)x稅率=所得稅
取得成本:
- 買賣取得者,以買入成交價額為準。
-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附加成本:
- 購入房屋、土地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可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相關費用:
- 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 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 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者,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者如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可核實認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
為了防止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避稅,修法後「增設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方法(二):善用線上試算工具
1. 政府提供線上試算工具: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地移轉稅務試算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買賣案件-房地交易案件試算
2. 不動產業者提供線上試算工具
- 中信房屋-賣屋-房地合一2.0試算
*試算工具適用105/1/1後取得房地,110/7/1後出售案件以2.0版課稅
總結來說,看似複雜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制,其實只要掌握關鍵要點,無論是新制還是舊制,都可以快速找到自己適用的稅制,讓賣房到底要繳多少稅不再霧煞煞。此外,政府因應打房政策,一直不斷持續修正稅法,隨時關注政府更新的政策條款是賣房的第一步。相信透過本文的統整,能讓您一次看懂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的細節,讓賣房更有把握精準算出獲利空間。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