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
土地增值稅 - 地方稅
針對出售之土地部分徵收;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節稅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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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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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0<A÷B≦1
1<A÷B≦2
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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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20(含)年以下
20%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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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20至30(含)年
20%
2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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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30至40(含)年
20%
27%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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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40(不含)年以上
20%
26%
32%
土地漲價總額=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物價指數 ÷ 100 × 面積 -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漲價總額 × 10%
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才能適用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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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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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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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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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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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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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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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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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預估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以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超過部分,請另以一般用地應納稅額預估,二者合計,即為該筆土地預估應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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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能否適用自用住宅必須由稅捐稽徵處依賣方是否符合優惠稅率之各項條件為準。
財產交易所得稅 - 國稅
針對出售之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所應繳納的稅。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依規定之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以為申報。
節稅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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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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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金額:0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國稅
課徵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稅率計算: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稅率為百分之十;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持有期間之計算: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取得產權)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之日止之期間。
仲介服務費
收費單位:房仲公司
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之服務報酬,中信房屋對賣方收取之服務費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