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
房地合一2.0試算友善列印
105年後取得房地,110/7/1後出售案件,以2.0版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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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 | 年 月 日 | |||||||||||||||||||||||||||||||
交易日 | 年 月 日 | |||||||||||||||||||||||||||||||
房地成交價額 | 元 | |||||||||||||||||||||||||||||||
可 減 免 項 目 |
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元 元 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元 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 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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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
元 | ||||||||||||||||||||||||||||||||
下列方式擇一適用 元 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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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
元
減除上限 = 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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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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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價額 元 / 出售價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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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提醒》請於試算前先點選「清除資料」清空各欄位後再輸入資料,以避免欄項內殘留前一筆資料,造成試算結果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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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地方稅
針對出售之土地部分徵收;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節稅技巧
土地增值稅試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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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移轉登記日期民國年 月 日(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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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元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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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元(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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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移轉時之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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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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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分子 /分母 (若為“全部”者,請輸入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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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之增值稅試算額: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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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稅率之增值稅試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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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級別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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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0<A÷B≦11<A÷B≦2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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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20(含)年以下2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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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20至30(含)年2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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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30至40(含)年2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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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稅率持有40(不含)年以上20%26%32%
土地漲價總額=申報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 面積 - 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 物價指數 ÷ 100 × 面積 -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漲價總額 × 10%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漲價總額 × 10%
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增訂「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才能適用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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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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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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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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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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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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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估算之稅額,係依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申報時核定之發單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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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估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以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超過部分,請另以一般用地應納稅額預估,二者合計,即為該筆土地預估應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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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否適用自用住宅必須由稅捐稽徵處依賣方是否符合優惠稅率之各項條件為準。
財產交易所得稅 - 國稅
針對出售之房屋部分徵收;為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所應繳納的稅。 所得年度係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若能提出證明,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是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若無前述之費用憑證則依規定之所得額標準計算交易所得以為申報。
節稅技巧
財產交易所得稅試算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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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試算官方版一般(原有)官方版一般(原有)官方版高總價實際成交價格
- 請輸入您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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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總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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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元(請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查閱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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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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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總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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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總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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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支付之必要的費用元(包含仲介費、增值稅、代書費、印花費、契稅、規費、其他)
- 賣出當時房屋核定契價及土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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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當時房屋評定現值元(請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查閱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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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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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申報金額:0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國稅
課徵範圍: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稅率計算: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稅率為百分之十;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持有期間之計算: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取得產權)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之日止之期間。
持有期間之計算: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取得產權)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出售)之日止之期間。
仲介服務費
收費單位:房仲公司
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之服務報酬,中信房屋對賣方收取之服務費為4%。
經由房屋仲介公司成交之服務報酬,中信房屋對賣方收取之服務費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