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是什麼意思?使用權歸誰?3分鐘看持分土地比例及買賣!

你知道持分土地是什麼意思嗎?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的使用權又該歸屬誰?本文就快速彙整持分土地比例、流程、歸屬權及注意事項,並且瞭解持分土地的形成原因,讓你可以依照現行的土地規範,解決並克服持分出售的問題,更可以讓土地變回原本獨立的產權,使土地更有效利用。
什麼是持分土地?
所謂的「持分土地」,指的就是一塊地有兩人或兩人以上一起擁有,一般會分成「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兩種。如果想把整塊地賣掉,通常需要多數人同意,才能將整筆土地出售。
為什麼會有持分土地?
大部分的持分土地,主要是因為繼承或多人共同出資購買而形成的。
繼承
假如土地原由王老先生獨自持有,但在王老先生過世後,土地變成由王老先生的兩個兒子,依照遺囑或民法繼承規定,分別或公同共有。
共同出資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並依照每個人出資的比例,擁有相對應的持分。簡單來說,如老王有用地的需求,但在錢不夠買的情況下,可以找朋友老陳一起合資,兩個人所持有的土地比例,則是依照出資的金額計算。
*備註:持分土地必須懂的土地法34-1
持分土地因為所有權人多,意見容易分歧,導致出售時往往會比一般土地複雜,因此為了解決共有不動產的糾紛,促進土地達到有效利用,持分土地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範,進行多數決及優先購買權。
多數決 |
優先購買權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共有人過半數且持有面積過半,即可將整體土地出售,如果想要出售的人所持有的面積逾2/3,則可以不計算人數。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無論是多數決產生的買賣,還是分別共有人賣掉自己的持分,土地共有的所有權人都可以依照同等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
*舉例來說:土地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持有,並且各自持有1/4,當甲、乙、丙三人決定出售,就可以不用經過丁的同意,出售整筆土地。但如果甲、乙二人持有的總和超過2/3,那麼不需要人數過半,就可以將整筆土地出售。而不同意出售的所有權人,除了會得到相應得的買賣價金之外,也可以選擇行使優先購買權,用同樣的條件,買下其他人的持分。
分別共有v.s公同共有的使用權歸屬
前面提到,持分土地可細分成「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等兩種情況,而這也影響著持分土地的使用權,以下將各別說明「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並且透過兩者的比較讓您更明白持分土地的使用權歸屬。
分別共有
大多數持分土地,都會是分別共有的情況,也就是說,土地的每個所有權人,都各自擁有明確的比例,並且針對自己所持有的部分,擁有進行買賣、贈與、設定等權利,並且不會影響其他所有權人。
範例:
A農地由王大寶、王二寶分別共有1/2,除了會有兩張土地所有權狀之外,權利範圍的標示也會是:「*****2之1*****」。當王大寶急需用錢時,可以針對自己所持有的部分進行買賣、抵押,並且不需要經過王二寶的同意,同時也不會影響王二寶所持有的部分。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指的是,土地的每個所有權人,依照《民法的827條》規範為「公同共有人」,也就是說,土地屬於「共同擁有」,並且也沒有明確的持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在法律上屬於「潛在的應有部分」,如想透過多數決的方式進行買賣,就需要以實際情況而定。
範例:
B農地由陳一、陳二、陳三、陳實、陳五公同共有,並且潛在的應有部分是各自持有1/5,那麼當其中有三人決定要出售時,便可用「人數過半且持分過半」的方式,將整筆土地售出。又假如陳一不幸去世,其持有的1/5由陳大、陳中、陳小繼承,那麼當陳二、陳三想要出售時,就必須要陳一的三個兒子都同意,才能符合「人數過半,並且持分過半」的原則。
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
項目 |
分別共有 |
公同共有 |
定義 |
每個所有權人都有各自的持有比例 |
土地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持有 |
權利 |
根據各自持有比例 |
權利為全體共有 |
分割 |
個人可依比例請求分割 |
只能全體透過法院判決分割或協議分割 |
處分範圍 |
依所有權人持有比例 |
達成條件後整筆土地出售 |
處分條件 |
所有權人可以針對持有比例,進行買賣、贈與、設定等。 |
所有權人可依據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多數決出售整筆土地。持分所有權人欲處分其個人持分(例如轉讓或放棄持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持分土地的買賣流程&相關注意事項
如果你想進行持分土地的買賣,有幾件事要特別注意,現在不管是銀行還是農會,都不提供持分土地的貸款,也就是說,購買者只能用全額現金支付,因此,持分土地的價格通常會比市價便宜。另外,由於這類土地是多人共有的,要賣的時候會比一般土地還複雜,以下就也幫大家整理出持分土地的買賣流程和注意事項:
詢問共有人意願
如想要出售自己所持分土地,建議先詢問其他共有人的意向,嘗試用多數決的方式出售整筆土地,不僅較容易尋得買家,更不會因為土地無法整筆出售,而需要降低買賣價金。
通知其他共有人
在進行持分土地買賣前,須根據法令規定,需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內容要詳細說明出售價金、買賣協議的條件,並給予其他共有人評估是否要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這部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沒有進行通知,不僅是買賣契約可能失效,出售方還會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假如以書面通知後,共有人於期限內提出購買意願,便能依相同價金、條件,優先購買出售方的持分。
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如果其他共有人放棄購買,那麼出售方就可以將自己的持分,出售給買家。此階段無論您是出售方還是買家,要委託地政士及履保銀行,進行持分土地的買賣,以確保交易安全。
登記及過戶
買賣價金都確定進入房屋交易安全專戶後,由地政士依雙方所提供的文件,協助完成土地登記及過戶。
撥款
土地已完成過戶後,地政士會再次約買賣雙方碰面,進行結案作業,並通知房屋交易安全專戶進行撥款。
想要出售持分土地並不容易,因為大家都會擔心未來產權及使用,會因為繼承變得更加複雜,但如果能夠善用土地法34-1的多數決,不僅可以克服持分出售的問題,更可以讓土地變回原本獨立的產權,使土地更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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