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府!通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2016-07-13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基隆市政府2016年7月12日在市務會議中通過「基隆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市長林右昌指出,補助辦法通過後,未來對於基隆市封閉型及大型公寓大廈的公共路燈及公共道路維護等,都有更明確的補助依據,除落實法制面,也更符合基隆市現況。 基隆市府都市發展處長徐燕興在市務會議後的記者會上指出,「基隆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是針對封閉型及大型公寓大廈的環境及基礎設施,補助辦法在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未來包括公共路燈、公共環境清潔衛生、公共消防滅火器材及公共道路維護等,都有更明確的補助依據。 林右昌補充指出,市府修正通過這項補助辦法,主要是希望落實法制面,也符合基隆市現況,同時也讓過去複雜的辦法簡化;例如其中第四條有關公共路燈的維護,修正為市府協助支援路燈維修車輛及人員,至於維修材料則由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自行負擔。第五條則明訂公寓大廈的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護,由所在地區公所協助戶外開放性空間、巷道、中庭、水溝、地下室等處進行消毒,與區公所年度環境消毒作業一併進行。 林右昌還說,至於外界關切的非封閉型社區公共通道,補助辦法第八條亦明確律定「公共通道」是指公寓大廈內非屬開放空間、法定空地或依建造執照規定應留設之綠敷地,且其路面鋪設二年以上,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公共通道路面破損之維護,屬瀝青混凝土路面由市府修補;一般混凝土路面由所在地區公所修補。前項路面之維護限於道路坑洞局部修補,如涉及全面鋪設,另依市府所訂維護改善計畫辦理。也就是由市府工務處年度編列修補預算辦理。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北市討回美河市權益分配比例33億元
2016-07-12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與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市)投資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勝生公司)就權益分配爭議事件(下稱美河市案),仲裁庭已於2016年7月11日作成正式判斷,權益分配比例由30.75%提高至45.4469%,北市府業成功為市民向日勝生公司討回33億5,088萬3,636元。 台北市政府謹此說明如下:一、美河市案目前計有監察院調查本開發案低估土地貢獻成本高估建物貢獻成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曾對本案調查事實並就判決有圖利事實,甚至被北市府發現產權面積登載差異高達8.767%等事,其歷經監察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方詳查,反覆指出日勝生公司已取得不合理的暴利,嚴重侵蝕市府財產權利及破壞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所欲達成的公益。 二、雖然在仲裁期間,北市府遭受日勝生公司不斷抹黑,但市府捍衛市產及市民權益的決心從無動搖,不容財團商人侵蝕公益的立場從無改變。本次仲裁自2014年6月由日勝生公司違約突襲提出以來,先有日勝生公司首次選定之仲裁人,因被法院認定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可能,而罕見地遭法院裁定迴避、撤換;再有日勝生公司於仲裁審議期間不斷變更主張的延宕程序行為,致使本件仲裁審議期間長達2年,遠遠超過預期期間。在總計達15次的仲裁詢問會過程中,北市府已提出各項客觀、中立且完整論述的數據,惟仲裁庭並未完全採用,致無法完全反映台北市府的訴求與期待。 三、在長達兩年的仲裁審議期間,在台北市政府堅持原則下,由仲裁判斷將權益分配比例由30.75%提高至45.4469%,及仲裁庭依權益分配比例45.4469%所判斷之找補金額33億5,088萬3,636元可知,北市府訴求重新鑑價並要求日勝生公司重新協商有理,台北市府已盡力維護市府權益,在避免虛耗社會成本的考量下,雖未達最高期待但尊重仲裁判斷結果。北市府將要求日勝生公司依循仲裁判斷結果,如期償還33億5,088萬3,636元,並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避免徒增事端。而北市府一貫秉持公開透明之核心價值,已完整公開仲裁判斷書於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官網,謹請市民審閱評斷。(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官網:首頁>土地開發資訊>土地開發權益分配結果彙整>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權益分配爭議事件(美河市案)仲裁判斷書)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房東注意!2017年起租約違規最高開罰30萬
2016-07-1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2016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處理、不合理的違約金額及房客欠繳租金等問題,多半是因為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 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支出得報稅為促進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 1.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5.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內政部指出,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人應符合該法最終消費的要件,其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租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而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但由於國內出租房屋者多以個人房東為主,有關出租為業的認定標準,將再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討論。 半年準備期 詳閱契約保權益此外,為讓租屋業者配合遵循,使其有充分時間與承租人調修契約內容,故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訂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以維護契約的安定性。 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遷入房屋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得以清單列明;如承租人僅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業者違規 最高開罰30萬元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新版定型化租約公告後還有半年宣導推廣期,將與各地方政府共同透過多元管道,特別針對大專院校周邊及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如:科學園區、工業區等)的房東及房客進行宣導及推廣工作,並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共同協調相關通路業者,如4大便利超商等,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便利有需要的民眾可就近購買使用。 如民眾有參考使用本次新公告版本的需要,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歡迎民眾善加利用。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配偶自宅由本人借款付息,應合併申報列舉扣除
2016-07-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須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可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以申報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0,00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20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該局以甲君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房屋登記為其配偶所有,甲君與其配偶非同一申報戶,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確實有繳納購屋借款利息,應准予扣除,惟該局以前開理由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遺產稅未繳清也可先辦公同共有繼承
2016-07-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2016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乙君本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2016年9月10日)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包括股票及銀行存款等動產),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課稅期間大不同
2016-07-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價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份,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房屋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份,課稅期間為前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和地價稅不同的是,房屋稅採按月計課。舉例來說,若房屋於2016年3月1日建造完成並申報房屋稅籍,則2016年度房屋稅必須負擔4個月;若於2015年8月1日建造完成並申報房屋稅籍,則2016年度房屋稅必需負擔11個月。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住宅補貼7/21開跑,多項創新服務提醒您
2016-07-10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6年度高雄的住宅補貼申請作業從7月21日開跑,市府都發局提供了多項創新、貼心的服務,民眾只要備妥自然人憑證,上到「高雄住宅補貼網」(https://hs.kcg.gov.tw),書表免再手寫、免列印,附件可直接上傳;此外還提供「平日中午不打烊」、「假日服務站」、臨櫃「申請書免手寫」、「附件免影印」等數位化便捷流程,並且配合不便民眾的需求提供「到府收件」,貼心服務要讓市民便利有感! 2016年度高雄市的住宅補貼將於7月21日起受理至8月31日截止,租金補貼名額有8,856戶,每月最高3,200元;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名額518戶,每戶最高210萬;修繕貸款利息補貼名額353戶,每戶最高80萬。凡是有租屋、購屋或房屋修繕需求,且資格符合的市民,獲得政府補貼的機會相當高。 民眾除了可於線上提出申請,親臨櫃檯申辦也更加省錢省力;都發局在現場提供專人協助登打申請書及掃描檢附文件服務,免去民眾手寫、影印附件。至於受理服務時間,平日中午不打烊、假日則輪流在楠梓、左營、鳳山、三民、小港等5個區公所設置「在地服務站」,為民眾就近收件;市府也主動聯繫前一年度曾獲補助、年滿65歲無家庭成員且為重度以上的身障長輩,由專人到府收件。 都發局長李怡德表示,市府持續提供創新的住宅補貼服務,希望讓民眾方便有感,也讓政府施政與服務效能更加提升,歡迎民眾踴躍申請。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奢侈稅雖停徵,但仍有「漏網之魚」
2016-07-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民眾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不動產,不論其取得時間及取得方式為何,都不用再課徵奢侈稅了,惟需注意是否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另如果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應自行檢視是否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近一步說明:假設某甲於2014年買進1筆不動產,在2015年12月31日前訂立銷售契約出售,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其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即屬奢侈稅課稅範圍,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免課徵奢侈稅外,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不動產訂立銷售契約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就奢侈稅而言將會有不同結果,要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農地繼承或受贈列管期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負
2016-07-1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所贈與土地係作農業使用,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該贈與土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甲君於2006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0,440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嗣於列管期間內,台北市政府於2011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亦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6,136元。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北市東區!店面租金「大放軟」房東獲利回吐
2016-07-07
【MyGoNews蕭又安‧方暮晨/綜合報導】 近日台北市實價登錄揭露一筆位於忠孝東路四段店面租金資料,總租金為一個月40萬元,單坪21,131元,是實價登錄以來單坪金額第七高的店面,也是2016年東區單價最高的店面,不過,跟2012年9月實價登錄最高單價31,683元相比,租金單價減少3成多。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分析,作為全台最貴商圈,東區租金一直是店面指標,正忠孝東路店面租金約在單坪20,000到30,000之間,但從2015年開始景氣不佳,加上消費型態丕變,許多商家無法承擔高額租金,東區店面開始出現高空置率的情況,租金也有所修正,2016年租金行情約在18,000到25,000之間,這次揭露的店面租金在行情之內,但已經無法和最高價時相提並論,顯見市場機制下,高店租時代短期將不復見。  住商不動產仁愛圓環店店長黃獻寬表示,近年東區店面租金連年拉抬,在大環境不佳的時刻,收益下滑,商家承受不起高額租金,陸續退出商圈,造成忠孝商圈高空置率的情形,不過觀察空置店面,大多為大坪數店面,原因在於每月總租金太高以致難以負荷,但反觀20坪以下店面,若單坪租金在2萬元上下,總租金較低,故較容易找到承租方。換言之,過去動輒月租百萬的店面已經不是市場主流,反而是小而美的店面才是租客最愛。 郎美囡指出,整體經濟表現疲弱,不僅房價修正,在商家收益不如從前的情況下,著名商圈店面也開始有租金下調的情況,其中東區從逼近滿租變成空店處處,主因在租金無法共體時艱,而未來若景氣未能反轉,租金未能下修,商圈空置的情況將無法獲得改善,對於商圈繁榮與後續發展將會是一大傷害。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