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 節稅技巧
  •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二)
    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因遺產為不動產之價值計算是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故利用不動產移轉遺產給子女為節稅方法之一。
  •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能收取者。
  • (四)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注意事項:
  • (一)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時,每超過二天,要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三十天還未繳納者,將由稅務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應繳納之金額除稅款和滯納金以外,還須從滯納期滿之隔天起算至繳納當天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二)
    依照法律的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是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話要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