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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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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因遺產為不動產之價值計算是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故利用不動產移轉遺產給子女為節稅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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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能收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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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