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3因素」出售2年內房地「需注意」
2017-08-0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屬於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者,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2016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504516660號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該局轄內甲君於2014年10月10日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買賣總價5,000,000元,嗣於2016年2月10日以總價5,400,000元出售移轉登記與乙君,經減除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等相關費用100,000元,申報課稅所得額300,000元,按稅率20%,繳納稅額60,000元,經該局以其持有A房地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105,000元,補徵稅額45,000元。甲君主張其遭他人倒債,經濟陷入困境而向銀行申請貸款,嗣因無力清償債務始出售A房地,屬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房地,應適用較低稅率20%。惟查甲君係因其與第三人之買賣行為而移轉A房地所有權,非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與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房屋、土地之情形有別,不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徵所得稅,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之房屋、土地,係於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或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計算交易所得,按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應納稅額,並向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永春都更 北市府「4點聲明」將依判決爭點加速審議
2017-08-08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針對近日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之永春都更案,台北市都更處於2017年8月7日提「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臨時報告案,向與會委員說明本案後續辦理方向,都發局長林洲民於會中表達:1.面對不同見解之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將據以檢視後續審議制度。2.儘速啟動本案後續行政作業程序、全速完成審議作業,讓住戶早日返回家園。3.呼籲中央共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協助健全合法合情合理的都更制度。4.台北都更勢在必行,持續辦理公私論壇協助更新推動。等四點聲明。 審議會中永春社區都更同意戶自救會劉會長及住戶代表王女士皆與會陳情,並同聲表示,住戶們已離開家園17餘年,部分長者都已等不及而離世,住戶們唯一的心願就是早日回家,不希望看到再有長者抱憾離開,也呼籲北市府不可因少數人採取的訴訟策略及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使得住戶權益受損。 都更處長方定安強調,永春都更案判決結果不只是個案的爭點,而是作為後續通案更新審議之參考。因此,針對個案之後續法令適用時點及程序,今日即函詢中央,期中央儘速函復後,依照市長指示,比照168專案辦理期程儘速辦理審議作業,以促成永春都更案居民儘速返回家園的心願。 林洲民進一步說明,台北市已步入城市老化,建築物超過使用年限的窘境,台北市必須向前,並逐漸改善現有都市環境寙陋,公共安全堪慮的現象,台北都市更新勢在必行,北市府將持續辦理公私協力論壇,都市更新制度改革永遠向前走;同時也呼籲中央目前正值都更條例修法之際,期許中央及地方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能將當前都市更新的課題納入改革重點,也請中央思考整個都更制度,如何不因為少數的不同意戶,影響多數人的更新權益,而妨礙全台都市更新案的推動。
違章房屋應課房屋稅,但不因此合法
2017-08-08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常有民眾詢問,違章房屋是否一經繳納房屋稅即成為合法房屋?稅捐機關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就算是違章建築房屋也是房屋稅的課徵範圍。而繳納房屋稅僅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違章建築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使用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房屋不論合法與否,均應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需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提醒注意 大樓公寓與透天厝房屋稅「有差異」
2017-08-08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為何大樓公寓房屋與透天厝面積相同或較小,但是房屋稅卻較高?或透天厝價格比大樓貴,但是房屋稅卻較低?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額=房屋現值×稅率,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單價×面積×(1-折舊率×經歷年數)×地段率,依前述計算式可知房屋稅取決於稅率、標準單價、面積、折舊率、經歷年數及地段率等因素;而房屋標準單價則是以房屋構造別、用途別與總樓層數來評定。 如果以相同構造、屋齡及地段的大樓與一般透天房屋相比較,其折舊率、經歷年數及地段率相同,但是房屋標準單價會有差距,這是因為大樓房屋總樓層數較高,基於安全及建築結構考量,需用更堅固、高價位建材,同時需挖地下層鞏固地基,相對工程造價也較高,標準單價亦隨之增加,所以房屋現值會比一般透天房屋為高,因此大樓公寓所繳納的房屋稅也會比較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透天厝市場價格高,主要價值在於土地,並非建築結構,其房屋標準單價比大樓低,所以房屋稅自然相對較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kltb.gov.tw)查閱。
桃園建設 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工程2020年完工
2017-08-0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研擬將桃園區延平路延伸穿越國道2號至八德區桃46線和平路,計畫分為三期執行,第一期為桃園區樹仁三街至國道2號北側,現正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第二期為國道2號南側至八德區和強路、及第三期為和強路至和平路,均已進行定線作業,預計2019年動工,目標2020年完工。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表示,「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主要為解決桃園火車站後站地區透過台4線(介壽路)及縣道110(桃鶯路)往返大湳交流道之交通壅塞問題,現今連結桃園區及八德區南北向多倚賴台4線及縣道110道路兩條幹線,沿線人口稠密且商業活動頻繁,致交通負荷量大,尖峰時間常處於壅塞狀況,桃園捷運綠線將於2017年動工,規劃沿台4線(介壽路)設站,另隨著八德區各項建設逐漸到位,預計未來人口及車潮均大量成長,因此,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後,將成為桃園捷運綠線施工期間及完工後重要的替代道路,往北串連桃園火車站周邊區域、往南銜接大湳交流道、八德區和強路至介壽路新闢道路,成為區域完整路網的重要串連之道路。  「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正積極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定線作業,目標2010年完工(圖:桃園市政府) 其中,定線作業配合「八德區和強路至介壽路道路新闢工程」及「捷運三鶯線延伸工程」兩工程,道路末端約有350公尺共構,為增加道路交通容量,因此將原定線作業規劃的寬度,在共構部分變更增加為30公尺,現正調整中,完成後將儘快進行後續作業。 延平路延伸至和平路道路新闢工程全長約2公里,將結合田野風光及桃園市獨有埤塘特色,打造視野豐富的交通路廊,形成完善地區路網架構,健全桃園、八德地區之交通功能,維持境內交通順暢並均衡區域發展。
公司負擔房東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扣繳稅款
2017-08-0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有公司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及租金收入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台幣20,000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因此租賃契約若約定由公司負擔出租人之稅負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公司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公司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向房東王君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由甲公司每月給付王君80,000元,且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租金之扣繳基準為90,816元[即80,000元÷88.09%(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款為90,816*10%=9,081元。
房產變更,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2017-08-0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經由買賣、贈與、拍賣或繼承等方式移轉所有權,就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當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及適用情形也跟著變更,如果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本年度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個人出售繼承房地,怎麼報稅較划算?
2017-08-0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開始實施,該局經常接獲納稅人詢問出售不動產,是否一律依新制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於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如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於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即屬新制的課稅範圍,原則上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另外,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的認定標準則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故原則上,除被繼承人係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嗣後由繼承人繼承後出售,方適用新制課稅外,其餘案件可適用舊制課稅,惟此類適用舊制的案件,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者,得選擇適用新制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老王2010年12月1日購入A屋並設籍自住,老王於2016年12月1日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並繼續設籍自住,小王於2017年2月1日出售A房地時,因老王係在2016年1月1日以前購入A屋,原則上小王應依舊制申報即可,但如小王計算後發現適用新制有關自住房地的規定來申報對其較有利時,因小王出售A房地的前6年(小王持有期間加計老王持有期間)符合規定,其亦可選用新制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強調,如納稅義務人就房地合一稅制想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於一般民眾專區中特別設有房地合一專區,提供相關書表、疑義解答及稅務試算等各項服務供大家參考運用。
北市啟動 包(代)租代管2200戶計畫
2017-08-05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據內政部低度使用(用電)住宅調查統計,台北市閒置1年以上住宅約有3.5萬戶,為有效利用空屋資源,台北市政府於2016年9月12日召開第一次居住正義論壇,邀請各界共同討論,確定採包租代管民間閒置房屋轉租給弱勢市民政策方向;後於2017年3月13日召開第二次居住正義論壇,提出試辦100戶計畫,原訂於6月上線,後配合內政部「2017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遂轉而申請由內政部補助2,200戶包租代管計畫,於8月4日至8月28日止公開徵選廠商。為能讓多家廠商能夠共同投入包租代管行列,本次招標希望評選出至少3家廠商,每家至少能承做200件以上包(代)租代管業務,擴大服務的能量。 依內政部「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規定,未來投入包租代管事業者,必須先經各主管機關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始可辦理,自辦法頒布以來,台北市政府已經收到如崔媽媽、中信房屋、東森房屋、兆基管理顧問公司及幸福久久窩等NGO團體及不動產經紀業者申請認定,可望於將來投入包(代)租代管事業。 都市發展局表示,目前中央補助包租代管,對於業者提供包租代管之開發費與包管費及代租代管之媒合費與代管費等服務費用,歡迎符合租屋服務事業認定之廠商及相關團體踴躍參與投標,也提醒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儘速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以符合投標資格。 另方面,針對有意提供房屋出租的房東,及有租屋需求的房客,計畫中也將提供修繕補助費協住房東修繕房屋後出租、並提供弱勢房客租金補助,預計在招募廠商後於9月中旬正式公告受理房東及房客登記申請。
自主都更,重建案補助上限提高到800萬元
2017-08-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鼓勵民眾自行實施都市更新,內政部於2017年8月3日部務會報通過「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對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的補助,使重建案每案補助上限從原先500萬元,提高到800萬元,並放寬產權複雜或基地特殊個案,得不受800萬元額度限制;針對有安全疑慮且需補強建築物,也增加補強設計項目的補助,以提高民眾更新誘因,加速都市更新推動。 內政部表示,政府非常重視國人居住空間品質及居住安全,因此,內政部一直積極推動老舊建築物重建及都市更新相關工作,使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築物可以獲得改善。且為務實改善都更問題,建構全面都更量能,也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該條例的修正草案並已於2017年5月16日送請行政院審查。 而上述辦法的修正作業,更是希望透過政府補助機制的強化,提高民眾實施更新的意願,以加速都更政策的落實及因應實務所需。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以「重建」方式辦理者,除可依所有權人數分級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費用,上限500萬元外,進一步增加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相關費用,上限300萬元,故申請辦理都更重建者,最多得申請800萬元補助。 另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辦理者,除可依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費用外,個案經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需辦理補強工程者,亦可提高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之50%增作補強設計項目,以透過完整補強設計圖說,作為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修復補強工作的參考。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擴大都市更新補助效益,這次修法更增訂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超過400人等具特殊情形之重建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審查同意者,得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補助規定之限制。此外,為降低民眾自主更新財務負擔,也增訂地方政府得視地方財力狀況,額外增列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有關補助經費及比率,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提供相關補助,以加速自主更新事業推行。 內政部提到,「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屆時歡迎民眾踴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