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 節稅技巧
  • (一)
    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符合自宅用地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共有的土地,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有部分,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該部分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梲,但自宅用地兼作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 (二)
    建築法規必須預留之空地可視為自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尚未建築房屋與其現住房屋土地相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道路使用,又屬於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的空地範圍,都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 (三)
    若土地有符合下列地價稅減免徵項目者,可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
  • 用地別
    適用條件
    減免標準
  • 巷道、廣場用地
    私有無償供公共使用土地使用期間,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全免
  • 騎樓走廊地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1.地上無建築物改良者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
    5.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
    1.全免
    2.減徵1/2
    3.減徵1/3
    4.減徵1/4
    5.減徵1/5
  • 教會、教堂、寺廟等用地
    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
    全免
  •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
    全免
  • 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土地
    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
    全免
  • 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無償提供使用期間。
    全免(辦理完成後減半徵收兩年)
  • 區段徵收重劃土地
    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
    全免
  • 限建、禁建土地
    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區,經依法劃為管制區而實施限建或禁建之土地。
    1.限建之土地,減徵30%
    2.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 水源特定區土地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1.農業區及保護區減徵50%
    2.住宅區減徵30%
    3.商業區減徵20%
  • 古蹟保存用地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
    1.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30%
    2.禁建之土地,減徵50%,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 飛航管制區土地
    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
    1.禁建土地,減徵50%
    2.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
    3.限建土地,在30% 範圍內酌于減徵
注意事項:
  • (一)
    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稅,除追補應繳部分外,處以短匿稅一至三倍之罰鍰。
  • (二)
    空地稅:若為空地按應納地價稅加徵二至五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