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分次 贈與財產總值在免稅額以下,可免報贈與稅
2018-02-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2017年度分次贈與其名下存款200萬元予其子及兄長,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及25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舉例來說,李先生2017年1月贈與名下存款100萬元予其子,同年4月贈與名下存款100萬元予其兄,截至2017年4月贈與總值為200萬元,尚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可免申報。若李先生2017年12月再度贈與名下存款100萬元予其父,此時同一年內贈與總值達300萬元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其應於2017年12月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並連同2017年1、4月贈與事實合併申報。故2017年度贈與總額為300萬減除免稅額220萬後課稅贈與淨額為80萬,按稅率10%課徵贈與稅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若贈與標的物移轉需要辦理產權登記者,例如:房屋、土地或股票等,因產權登記機關於辦理移轉登記時需要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使贈與價值未超過免稅額,仍應辦理申報。
資格認定 公益出租人可依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018-02-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表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下稱認定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財政部說明,依認定要點,出租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及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案件,經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者,已符合房屋稅條例第7條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規定,爰房屋已可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當出租人未提出申請,而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承租人之租金補貼申請案,逕行認定出租人為公益出租人,可否逕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產生疑義,為使公益出租人享有房屋稅優惠稅率之權益不受影響,爰予核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住宅法係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已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規定。為使稽徵機關作業一致及簡政便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政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之政策目的。
重劃後繼承土地再移轉「小心這個」
2018-02-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最近有民眾詢問,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可否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稅捐機關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減徵40%土地增值稅;而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並無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適用。因為「繼承」屬於移轉原因,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已非第一次移轉,故不適用減徵之規定。 稅捐機關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已免徵土地增值稅,且之後若再行移轉,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數額之基礎,較繼承發生前優惠許多,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反之,若土地於繼承後才進行重劃,則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地政知識 無建物權狀之房屋,要繳房屋稅?
2018-02-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王先生在自家空地上搭蓋鐵皮屋供作營業使用,經稅捐機關執行清查時發現,通知其至稅捐處設立房屋稅籍,並補徵營業用稅率房屋稅,王君問無建物權狀也要繳稅嗎?繳完稅後就合法嗎? 稅捐機關表示,一般民眾以為違章建築房屋,可能隨時會被拆除,所以不用申報、不需繳納房屋稅,但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及第5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不同之稅率課徵。王君所蓋鐵皮屋係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符合上開房屋稅課徵要件,不論該建物合法與否,均應依法課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向稅捐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同時告知王君繳納房屋稅,只是依法履行納稅之義務,並不能使無照違章房屋據以變成合法房屋。
房東注意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應申報租金收入
2018-02-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2015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其兄經營小吃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2,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由其與兄長乙君共同繼承的祖厝,因其在外謀生故委請乙君代為管理,乙君雖於該址經營小吃店,然其與乙君之間未有實際租賃行為。案經該局參照前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只要有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而無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之事實,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
被繼承人財產資料上網查嘛ㄟ通
2018-02-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效能,繼承人可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金融憑證或查詢碼,利用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後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自2018年1月1日起,繼承人除至國稅局臨櫃查詢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外,亦可不受時間及地域之限制,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並安裝遺產稅電子申報軟體,以電子憑證或查詢碼透過網路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並申報遺產稅,節省往返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請之時間及避免舟車勞頓,申辦系統還會自動計算應納稅額。系統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七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九個月止。 該局同時提醒,採用電子申辦案件,須於申辦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檢附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將逕依查得資料核定。另外,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僅供其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租賃專法 保障租屋權益 租賃發展再升級
2018-02-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2017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自2018年6月27日施行。內政部表示,租賃專法提供租賃雙方6大權益保障,目前已依據該條例授權規定,進行12項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的研擬作業,以落實執行該條例,並營造友善的租屋環境。 內政部指出,為積極引導租屋成為正常的居住消費選擇,租賃專法提供6大權益保障措施如下:一、強化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租賃專法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訂明房客押金負擔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且租約消滅返還住宅時,有退還押金或賸餘押金的保障;並規定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房東未於期限內修繕,得由房客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遺留物處理程序及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等。另為穩定租賃關係,租賃專法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例如房客有毀損不為修繕、賠償或長期療養需要等,得由房東或房客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內政部指出,對於非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也將訂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二、保障房客獲得真實租屋廣告資訊--為保障房客獲得真實租屋廣告資訊,租賃專法除規範房東有提供真實資訊義務外,並賦予受託刊登租屋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應查證租賃住宅的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內政部提醒民眾,查證資訊除可透過建物謄本或權狀資訊確認外,也可透過「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免費查詢取得。 三、提供租賃糾紛免費調處服務--內政部指出,租賃糾紛涉及爭議金額較小,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成本高且耗日費時,租賃雙方可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免費調處住宅租賃爭議,讓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使糾紛處理更具效率。 四、政府輔導非營利團體提供租賃專業諮詢服務--為提供租賃雙方多元諮詢管道,政府將輔導成立房東/房客協會,提供民眾諮詢專業經營知識或糾紛處理技巧。內政部表示,租賃專法施行初期,將先建立租賃事務諮詢平台提供民眾諮詢租屋事務。 五、房東委託專業經營提供租稅優惠--為保障個人房東權益,並鼓勵透過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務,提供每屋每月6千元租金所得稅免稅、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的扣除額,及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供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 六、建立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為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租賃事務,營造友善租屋環境及穩定租賃關係,並有效減少租賃糾紛,建立包租業(先承租再轉租並管理)、代管業(代為管理)專業服務制度,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藉由專業經營提供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優質服務,維護國人居住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落實執行租賃專法施行,已陸續研擬該條例施行細則、各項定型化契約、獎勵輔導非營利團體、營業保證金繳存管理等12項子法的法制作業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協助業者籌組公會,以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營造房東出租放心、房客居住安心、產業經營用心的優質租屋環境,共創三贏局面。內政部最後提醒,民眾或業者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範,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專法」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589)。
買賣移轉 元月六都交易量年增23.5%
2018-02-02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2018年2月1日六都會區分別公布「1月份建物買賣移轉棟數」,交易量最大為新北市4,916戶,最少是台南市1,986戶,統計六都交易量為19,337戶,與2017年同期15,658戶比較之下,年增23.5%。 永慶房屋業管部謝志傑經理指出,1月交易量比2017年12月與11月交易高峰相當,加上2017年春節連假落在1月底,工作日相對少,因此比2017年同期明顯增加23.5%,實屬合理。雙北市1月房市交易情況,台北市交易熱區集中於中山區與內湖區,交易量超過300戶,大安區、文山區與士林區也有超過200戶,顯示市中心與市郊區皆有買方進場購屋的需求。 新北市部分,新北市1月交易量約4,916戶,交易量最高的行政區包括淡水區、板橋區與中和區,交易量分別為537戶、518戶與501戶,其中淡水區的「宏盛新世界二期」120戶與「宏普有逸天」75戶,板橋區的「浮洲合宜宅」85戶與「府中心」13戶以及中和區「旭泰城光」21戶等皆有交屋潮,增添整體交易量能。    其他都會區部分,台中市與高雄市表現相對突出,不僅比12月增加,交易年增也有39.4%以及23.4%,台中市熱門交易區包括西屯區與北屯區交易量達514與560戶,其次為市郊區的太平區,交易量302戶,顯示屯區仍是台中交易的焦點,房市供給的重點區。高雄市熱門交易為鳳山區、三民區與楠梓區,交易量分別是396戶、383戶與369戶,顯示南高雄的生活機能發展成熟且中古屋型態多元,房價相對實惠的優勢下,成為高雄房市交易的主力。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分析,不動產市場從2017年開始逐漸從谷底爬出,買氣開始回溫,主因在於市場持續維持低利,房價下修空間已有限,觀望的買方逐漸進入市場,故2018年1月的買賣移轉棟數明顯優於2017年,不過2018年1月跟2017年12月的買賣移轉棟數相比,大多小幅緊縮,僅台中市及高雄市維持上揚走勢,可見買氣雖然有回升,但力道仍偏弱,推估2018年市場是價平量揚的走勢。 郎美囡表示,跟2017年12月相比,六都移轉各有增減,不過幅度都不大,買氣增加的力道偏弱,不過台中市表現強勁,年增幅近四成,月增幅雖然只有2.9%,不過移轉棟數上看4042棟,是繼2015年以來,首次單月突破4千棟,其中西屯區跟北屯區都有500以上的移轉棟數,以北屯560棟最多,由於這兩區是近年台中的推案重鎮,故應為交屋量。台中市在2017年8月通過補助及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吸引有工廠在台中的企業總部遷到台中,增加地方就業機會,此外水湳智慧城具有話題性,因此吸引許多建商推案,也吸納人口移入,台中也超越高雄,躍昇成為全台第二大都會區。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經理徐佳馨分析,2017年大打價格戰,對買氣提升確實有所幫助,不過讓價幅度終究有限,因此近期買氣開始有些遲滯,視各區域物件、建設、房價等條件不同,交易量增減也各自表述,尤其買方對於價格依然斤斤計較,各區物件受新案降價影響的程度也有不同,推測2018年各地買氣將有不同表現,而整體交易量緩步提升。
高雄鳳山 「共合社會宅」入住徵選計畫開跑
2018-02-02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高雄鳳山「共合社會宅」,邀請青年家庭提案申請!高市府都發局推出「青年多元服務住居計畫」,釋出新修繕完工的16戶鳳山共合宅,即日起至3月2日止,歡迎青年家庭或3人以上青年組團提出創意住居計畫,經公開評比獲選入住資格者,即可以市價八折,最低每月8600元租金,一卡皮箱輕鬆入住家具家電一應俱全的優質好宅。 都發局長李怡德表示,社會住宅不僅提供居住空間,還兼具多元照護、社會服務及社區融合等功能。有不少在高雄努力工作的年輕上班族、家庭及用心學習的大學生,都想有個遮風擋雨的依靠,讓自己慢慢站穩腳步,市府疼惜年輕人想要安心住的迫切需求,推出「鳳山共合宅-青年多元服務住居計畫」,融合社會住宅、青年創意與社區服務理念,做為市府日後推展多元「共合社會宅」的實證場域。只要年輕人拿出熱情與創意,獲取入住資格,就能搶先入住鳳山共合宅。 鳳山共合宅位於鳳山區建國路二段125號,是3房2廳2衛的27坪電梯大樓型住宅,距鳳山火車站僅5分鐘車程,緊鄰文山特區,生活機能極佳,獲選入住者享有租期3年,還可續租1次,最長6年。   只要20歲以上未滿40歲設籍高雄市或在高雄市就學、就業且無自有住宅之青年,都能申請入住,青年家庭申請者年所得需低於110萬元且家庭成員每人每月所得低於45,294元;3人以上青年組團申請者,每人每月所得需低於32,353元。申請者必須提出社區服務創意住居計畫爭取入住資格,提案類型包括社會住宅形象宣導、銀髮樂齡服務、社區營造、專業服務及其他等。 「鳳山共合宅」青年多元服務住居計畫可於都發局官網(網址為http://urban-web.kcg.gov.tw)詳閱及下載報名文件。都發局訂於2018年2月10日(週六)上午10點在大東文化藝術中心一樓藝文教室舉辦徵選說明會,現場實況同步於「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臉書粉絲團直播。
都更加速,北市修正發布獎勵容積評定標準
2018-02-02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正式於2018年1月31日發布「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修正案,評定標準中有關△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明確訂定評定基準及額度,計算容積獎勵要件清楚,強化獎勵容積穩定性,可望大幅提升北市都更重建速度。該法令經市府法務局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會議確認,考量實施者正處於計畫報核之際,擬訂先行作業程序已完成,為避免報核案件內容動盪,故訂於2018年3月26日施行,屆時新報核案一律適用最新規定。 更新處解釋,北市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共計有△F1(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至△F6(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等六大項,其中△F5分為△F5-1至△F5-6(綠建築標章)等六項。各項獎勵容積皆有明確之評定標準與計算公式,惟獨△F5-1無明確計算標準,以往實際核給額度是由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討論後決議,導致實施者在送件前的整合與擬訂事業計畫設計建築量體期間,未能精準計算容積獎勵面積,影響案件穩定度。 為此,北市府聽取業界建言,提出以「街區環境調和」、「居住環境品質安全」、「打造韌性城市」、「打造智慧城市」四項目標,針對更新單元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智慧建築」進行細項評定。此次修正,也因為有了明確容積獎勵給予的要件,在審議制度上,將一改以往容積獎勵「審議制」為「行政審查制」,採檢核表方式由建築師檢討簽證,送更新處及幹事會審查確認後,交付都更審議會決議。 更新處進一步解釋,本次修正發布之評定標準結合都市規劃思潮、量化技術及本市發展政策,在建築設計方面,處理地面層與建築量體之關係,增添公共設施用地通達性,並設計挑高半戶外公共開放空間,以符合審議原則;無障礙環境方面,顧及行動不便者行的權利與需求,以標章、單項檢討或通用設計指南,建構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方面,考量我國地震頻繁,要求耐震標準高於法令規定。另因應氣候變遷強降雨,收集貯留雨水,調適災害衝擊;智慧型建築方面,與現有智慧建築評估機制結合或單項檢討項目,延長建物之壽命,節省能源。同時也配合我國電動車發展趨勢,導入充電設備。整體來說,獎勵容積申請項目多元,至多有法定容積19%可供選擇,得視基地條件彈性選擇不同種類之環境貢獻。 除了容積獎勵有新制度外,永春都更案及斯文里公辦都更案均有重大進展,永春案自2017年7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市府上訴駁回後,市府隨即組成府級專案小組會議協助,加速協助都市更新審議作業,實施者於2017年10月5日起向本府申請重行公開展覽及續行都市更新審議,市府花費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完成審議並在2018年1月26日核定實施生效,展現高效率及決心,處理爭議及推動都更重建;斯文里公辦都更部分,前於2017年9月22日報核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也在2018年1月29日完成聽證,後續將提送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全案,即將進入最後的核定程序。 市府表示,相關內容預定於2月12日於台北晶華酒店舉辦之「公私協力 改革都更效能」論壇中發表,向各界說明市府改革都更效能之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