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新婚贈與,節稅好管道
2018-01-2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有錢沒錢,娶個老婆好過年」,目前正值結婚旺季,父母可善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婚嫁子女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規定,節省贈與稅負。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婚嫁贈與係以子女結婚人數計算,父母各可贈與每人100萬元,再加上每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可達成雙倍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林爸爸與林媽媽的大兒子林大寶2018年娶媳婦,就林爸爸來說,就可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再加上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則林爸爸共可贈與大寶320萬元。同樣地,若是林媽媽也有能力,亦可贈與大寶100萬元婚嫁財物與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這樣一來,大寶一人結婚就可收到結婚禮金640萬元,做為購置新房的基金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婚嫁時」的計算期限,原則上係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請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醒注意 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應併入遺產總額
2018-01-2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購買墓地使用權,作為身故後的安息所,該使用權具有財產價值,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義務人若未申報且經國稅局發現,最高將處以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6個月內頻繁出售投資之上市櫃股票,並將所得價款密集提領,經該局追查資金流向,查得甲君匯款500萬元至A公司購買墓地使用權供身故後使用,而依買賣雙方簽立之墓地使用權買賣契約書記載,該墓地使用權可於入葬前或遷葬後轉售,具有可轉讓性,該局乃認定該使用權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市價核估課稅。因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認為該使用權非屬財產,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致漏報該項財產,國稅局除對乙君補徵遺產稅50萬元外,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並可於申報日期屆滿前申請延期1次,以3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是否屬遺產課稅範圍,如存有疑義,可於申報期限前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建商注意 房屋銷售額顯著偏低,要補課營業稅
2018-01-2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A建設公司出售76戶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房地總成本約3.6億元,房屋、土地成本各為1.6億元及2億元,出售時簽訂之買賣合約書房屋、土地價款各為0.76億元及3.2億元,經國稅局按時價調整房屋之銷售額為1.7億元,補徵營業稅4百萬餘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之銷售額,於法有據,乃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及上訴審),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並無明定適用該條即排除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時,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及第43條第2項規定之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國稅局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之適用,基於法律優位原則,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營業人雖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訂之公式計算定著物之銷售額,惟稽徵機關如查得該銷售額顯較時價偏低,仍可參據時價調整其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 本件銷售房地總利潤近4千萬元,其中免稅土地享有鉅額利潤1.2億元,房屋卻分攤鉅額虧損8千萬元,足見申報房屋售價明顯偏低,又A公司對於房屋售價偏低之事實,無法提出正當合理之說明,是依法調增房屋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為防杜營業人「壓低銷售價格,逃漏營業稅」,營業稅法規定對於營業人申報銷售額顯不正常者,稽徵機關得參照有關資料予以核定補徵差額之營業稅,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
讓與權利,應以成交價減成本及費用,申報交易所得
2018-01-29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各種權利(如:取得抵價地之權利、預售屋登記權利、土地容積權益…) 之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權利)交易所得,應併入轉讓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查核甲君綜合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君於2012年4月間以1億4千萬元買入已列為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之3筆土地,嗣申請以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地方政府於2012年8月17日函通知核准發給抵價地,甲君於2013年5月18日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以2億3千萬元將取得抵價地之權利出售予乙君,並已收取全部價款,買賣價差9,000萬元減除仲介費150萬元後計有出售利益8,750萬元,核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應併入20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計算應繳納稅額。 甲君主張其係出售土地,應可適用所得稅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即甲君於2013年5月18日出售抵價地權利時,對業經徵收之土地已不具權利義務關係,自非出售土地,且抵價地既尚未取得,亦非出售抵價地,甲君誤認係屬土地交易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致漏未申報,遭補稅3,000萬餘元,並處罰鍰。 另一案例,丙君於2014年8月以4,500萬元向丁君買入土地容積權益,隨即於同年10月以8,200萬元出售予甲建設公司,價差3,700萬元核屬丙君出售土地容積權益之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丙君漏未申報,經補稅1,000多萬元,並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前揭案例之權利外,其他如轉讓預售屋登記權利、未發行股票之股權及不良債權等各種權利,均屬權利交易性質,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財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國稅局,以免漏未申報,致遭補稅及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農用證明違規後廢止,很多稅「跟著出現」
2018-01-28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俾供持憑辦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用途。至農業用地經核發農用證明,且於該證明有效期間內,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原核發機關得廢止已核發之農用證明。 該處進一步說明,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檢附之農用證明,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止,在6個月有效期間內,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該農地於申報移轉時,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且經原核發機關廢止已核發之農用證明者,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繼承人 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多數決即可
2018-01-28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2017年12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明,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倘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以繼承存款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致繼承人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財政部發布令釋,繼承人申請以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納稅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房東注意 房客遲付租金加收違約金屬銷售額範圍
2018-01-28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困擾,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加收之違約金,係甲公司銷售勞務(出租房屋)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收入,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亞灣區首發,特貿三啟動招商
2018-01-26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亞洲新灣區聯盟」首件開發案正式招商!由高雄市政府攜手台電,採取公辦都更方式開發區內占地5.3公頃(約1.6萬坪)的特貿三精華地,招商文件即日起公開閱覽至2月14日止,歡迎國內外企業投資高雄、入主亞灣。 位於亞灣區核心區的特貿三土地,座落於成功二路與新光路口,總面積5.3公頃,分南、北二基地,面對高雄港水岸第一線,前臨高雄展覽館及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後接高雄圖書總館,緊鄰輕軌C8站、MLD台鋁、家樂福、IKEA、好市多及三多商圈,區位極佳!    都發局表示,市府將該基地定位為亞灣世貿園區,期望結合高雄展覽館,引進會展相關連鎖產業,提供會展服務、企業總部、飯店、觀光娛樂及高端服務等使用,未來配合高雄海洋城市意象,期許開發如海洋博物館、城市設計館等設施營造為亞灣亮點。開發模式結合設定地上權及都更權利變換機制,實施者可於更新後取得部分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於2021年6月4日前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能獲得最高20%之容積獎勵增量,享有興建期間地租減免的優惠措施,大幅提高投資利多。 招商文件草案(包含申請須知、委託實施契約及設定地上權契約)自1月25日起公開閱覽至2月14日止,公告於都發局官網(網址http://urban-web.kcg.gov.tw)。歡迎有意願投資廠商參閱,如有疑問可電洽07-3368333轉2239或3521詢問。倘有修正建議亦請於2018年2年14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或電郵寄至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iris7701@kcg.gov.tw)。
永和秀朗青年宅抽籤最快3月入住
2018-01-26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新北市永和秀朗青年社會住宅20181月25日於新北市政府401會議室完成公開抽籤,預計3月下旬可入住。本次共有713戶家庭申請,合格有622戶,中籤率約4.5%,在律師、監辦人員共同見證下,以電腦抽籤排序方式完成抽籤作業,抽籤結果同步公布於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網站(https://goo.gl/zBbsiH),歡迎民眾下載查詢。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局長柳宏典表示,本案是全國首創派出所共構的社會住宅,將原老舊的永和秀朗派出所拆除,重建為地下2層、地上9層的建物,1到4樓提供作永和秀朗派出所使用,6樓作為婦女協助居所,5及7至9層作為只租不售的青年社會住宅,提供新北市家庭及弱勢婦女安心安全的居住選擇。 本次永和秀朗社會住宅共招租28戶,分為二房及套房型,優先戶租金最低7,500元,一般戶租金9,200元,將依據抽籤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戶看屋選屋期程。本次抽籤目的在於決定各類戶別看屋選屋簽約順序,優先戶以積分評點由高至低排列、如有同分採電腦抽籤排序,睦鄰戶及一般戶以電腦抽籤排序,為了保障弱勢族群的居住權益,選屋簽約將由優先戶完成選屋後,再依序由睦鄰戶及一般戶選擇。 此外,新北市為了照顧北部打拼的青年朋友,新北市境內已完工的社會住宅共計2,139戶,推動中案件2019年將可達成境內累計7,000戶之存量並預計2018年上半年推出新莊新豐社會住宅及下半年推出板橋府中社會住宅,請市民朋友能夠持續留意新北市青年社宅招租的最新消息。城鄉發展局表示,民眾如對於申請青年住宅有任何問題,可直接撥打電話(02)2960-3456分機7274、7277洽詢。永和秀朗青年社會住宅公開抽籤臉書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comprehensive.planning/videos/1067782020040925/
地政快訊 2月1日一處可申領全國地政人工登記簿謄本
2018-01-26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又一項地政「心」服務!自2018年2月1日起,人工登記簿謄本進一步開放跨縣市申領,過去如要申請外縣市之人工登記簿冊謄本,必須親赴當地之地政事務所或以代收代寄之方式辦理,耗時耗力,如今已可於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小而能地政工作站隨到隨辦。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地政資料電腦化前之土地建物異動、移轉等登記,皆以人工之方式記載於各類簿冊,一般稱為人工登記簿,各地政機關多年前已完成掃描建檔作業,隨著網路技術之進步,現已可達到跨縣市申領。 本次開放項目包括:人工登記簿新簿、光復初期土地及建物舊簿、日據時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共有人連名簿、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總簿,共6種類型的舊籍資料,自2月1日起民眾再也不需親至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等候申請,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申請所需人工登記簿謄本,讓申辦資料更 便捷,申請早期資料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