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 購買預售屋「查核三步驟」
2017-04-05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地政局2017年3月底進行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並不理想,違規業者繼續違規,地政局呼籲,請民眾購買預售屋時要注意「三步驟」,確保房地產交易安全。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2017年3月底的預售屋聯合稽查,銓民建設「華山君品」及楓韻開發「楓韻晴川」等2個建案,針對民眾最關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亦均不合格,惟楓韻開發已當場即時改正定型化契約內容,查核辦理情形將公布於地政局網站提供市民參考。 地政局呼籲,該局已於2017年3月1日推動預售屋管理新制,請民眾購買預售屋時,一、要求建商出示已經自主檢查核備之文件或預審結果之文件,二、確認現場提供之契約內容是否與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一致,三、主張契約審閱期,以確認契約相關權利義務,確保交易安全。 地政局亦呼籲建商,為提昇優良形象,應主動出示自主檢查及預審核備結果與相關文件,並強調推動預售屋管理新制的目的,主要係為輔導建商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自主檢查及定型化契約預審,減少消費爭議,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提升優良建商的形象,導正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地政局將協力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公會加強輔導建商配合預售屋管理新制的實施,提醒民眾可上地政局網站查詢2017年3月1日起各建商配合地政局辦理自主檢查或向公會申請契約預審的建案及建商資訊,買房查看聽,安心住好宅。
地政稅務 公司交易不動產,「歸屬年度」如何確認?
2017-04-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2014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台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2015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20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2014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2014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2015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該如何申報?
2017-04-0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該局查核2014年度個人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納稅義務人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200萬元,應補徵稅額240萬餘元,適逢201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又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2014年度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債券,並於當年度出售該債券產生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惟甲君2013年度投資境外信託債券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為1,200萬元,故其於申報2014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時,僅列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即以其2014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扣除2013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但依規定,甲君201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200萬元,僅得自201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亦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故甲君2014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為2,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誤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稅務常識 仲介佣收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2017-04-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於2012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400,000元,吳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費用單據,經該局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核定吳君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520,000元〔9,400,000×(1-20%)〕,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1,094,164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列管期間 受贈農地回贈原贈與人,要注意這件事
2017-04-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且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然若嗣後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轉贈他人(含原受贈人),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贈與人李君原於2014年間贈與農地予其弟,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嗣後李君之弟於2016年1月間將受贈之農地回贈予李君,李君旋即出售予張君,經查獲李君應收價款由張君直接匯入李君之弟銀行帳戶,核屬贈與行為,李君並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農地回贈後再行出售,且有出售價金贈與他人之情事發生,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繼承遺產後又辦贈與「2年期限」要記住
2017-04-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否則涉及漏報或短報情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名下土地,出售價款由買方直接匯入被繼承人配偶銀行帳戶,因屬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除遭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財產變動情形,務必據實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老店天價 西門町武昌街老透店,成交2.15億高價
2017-03-31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台北市熱門的西門町商圈又出現億元級透天店面交易,根據最新實價資料顯示,位於武昌街的行人徒步區的透天店面,即使屋齡超過60年,但仍成交高達2.15億元,這是實價資料揭露以來,西門町出現的第四戶總價2億元透天店面,即使當前的房地產景氣不佳,但熱門路段店面的保值性,仍吸引買氣搶進。    該筆實價揭露店面分別有登錄兩筆資訊,一筆為武昌街二段,另一筆則是後側緊鄰的中華路巷內門牌,雖然該透天店面的屋齡超過60年,但該店面就位處西門町熱門的行人徒步區段,周邊有知名鴨肉店與運動用品店,目前則由彩妝與髮廊承租中,兩筆登錄合計成交2.15億元,一、二樓與騎樓面積共計約為33.5坪,土地面積約為37.5坪。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西門町徒步區內是店面與租金較佳的區段,熱門路段的透天店面有些價格甚至超過2億元,由於西門町是國內著名的觀光商圈,熱門路段的沿街店面仍有熱絡的觀光人潮與國內青少年的消費族群支撐,即使陸客減少但受到的衝擊有限,由於區域內的店面條件不一,店面的行情大多由年租金報酬2%回推計算。 以近年實價揭露的資料顯示,西門町超過億元的透天店面就有9筆交易紀錄,其中更有4筆的透天店面總價超過2億元,其中武昌街二段的行人徒步區就有兩筆,2014年5月武昌街二段有一筆透天店面成交約2億元,與此次揭露的透天店面成交總價相近。
自宅用地 未記載全部基地號,出售時土增稅怎麼算?
2017-03-3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持分共有之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即以建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該處進一步表示,倘建物所有權狀上並未記載全部基地地號時,稽徵機關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認定適用;如無上述房屋建築資料時,仍可依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基地號勘查)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
法令修正 遺贈稅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宣告取消
2017-03-3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會2017年3月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財政部表示,依司法院2017年2月24日釋字第746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指出,另考量「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及「規費法」第20條,亦訂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雖非上述司法院解釋審查範圍,但基於相同法理,該等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亦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乃罰鍰的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修正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均自公布日施行,配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0條及「菸酒稅法」第23條的施行日期規定。 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為符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旨揭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復依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刪除「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及「菸酒稅法」第18條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二、配合「行政執行法」2001年1月1日修正施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因此修正刪除前揭稅法有關移送法院的規定。 三、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2003年1月1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前揭稅法有關「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或儲金)利率」及「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台北市府 繼續預售屋聯合稽查,還是很多不合格
2017-03-3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配合不動產市場「329」檔期-建商推案高峰的到來,近日媒體陸續報導過去受到壓抑的剛性買盤逐步出籠,使自住買客大幅增加,似有炒熱房市銷售。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已於2017年3月28日開始聯合法務局、建築管理工程處,進行為期3日(3/28-3/30)之2017年第1次預售屋聯合稽查,查核項目分別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動產經紀業業務、廣告、建照、樣品屋、實品屋及購屋預約單,重點共29項,首日共稽查誼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誼聯東籬」及僑洋建設有限公司興建「筑夢easy」等2個建案,首日查核結果全數有缺失,將公布於地政局網站提供市民參考。    地政局表示台北市過去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合格率100%,統計2016年不動產消費爭議案件來源,建商銷售預售屋消費爭議案件高達總案件量的55.17%,故地政局推動預售屋管理新制,以降低契約違規率,保障消費者權益。統計至3月27日止,目前銷售中55個建案仍有14家業者(25%)未配合管理新制辦理。提醒民眾可上地政局網站查詢2017年3月1日起各建商配合地政局辦理自主檢查或向公會申請契約預審的建案及建商資訊,買房查看聽,安心住好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