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財產雖免稅「但這個例外」
2017-06-1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是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依規定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最近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2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內,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生前贈與生存配偶,也可免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致造成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以避免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送罰。
中市府 補助公寓大廈公設修繕最高20萬
2017-06-12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協助社區對公共設施定期維護修繕,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供「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申請,只要使用執照需滿7年的社區大廈,針對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等3大項目,可獲總維護修繕經費的一半補助,但依社區規模大小補助上限為10至20萬元,每年都有超過百件以上的申請案件,其中,以滲漏水與防水補強、消防設備修繕及電梯維修等項目最多,受理期限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 都發局表示,社區的公共設施隨著時間難免需要修繕及維護,市府2017年編列1,500萬元經費,針對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修繕、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維護、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維持等衍生出來的修繕費用提供補助。 舉凡屋齡滿取得使用執照7年以上,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大廈所在的區公所報備有案,即符合申請資格,但同一公寓大廈每4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都發局指出,像是社區大樓的共同樓梯及電梯維修、騎樓順平及無障礙設施改善、避難逃生設備維護、清洗水塔、蓄水池等維護修繕費用,均可提出補助申請,補助金額為總維護修繕費用1/2,但依社區規模大小補助上限為10至20萬。 2017年度「台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即日起開始受理,欲申請補助的公寓大廈,請於2017年6月30日受理截止期限前,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地址:台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或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ud.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66847&ctNode=11775&mp=127010)下載相關申請書件。
把握「和發園區」6月底前優惠,7/1平均售價全面上調
2017-06-12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高雄「和發產業園區」二年來未曾調整的平均售價8萬8千元,受物價波動等相關因素影響,7月起將全面上調,高市府經發局表示,顧及廠商設廠成本力求平均單價微調反應現況與成本,每坪不超過9萬元,合發公司表示,有意購地設廠,把握漲價前最後機會。   受到政府前瞻建設積極做多,外銷出口回溫影響,和發產業園區銷售熱度大增,5月上旬,園區「和春基地」C6-4坵塊(土地底價1.2億元)千餘坪三角窗坵塊出現「4搶1」熱潮,結果由沐華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申購權,其他3家廠商則改選「大發基地」,5月下旬,「和春基地」C6-1坵塊(土地底價1.28億元)又出現「3搶1」競買熱潮,結果由一家知名金屬產業取得申購權。   關於7月份全面上調售價一事,合發公司總經理張俊良表示,目前平均8萬8千元的售價,從本案開發至今二年來未曾調整,但二年來物價波動及其他因素影響,這一次微幅上調實屬不得已。   張俊良同時指出,之前僅開放第一期「大發基地」標竿區域及第二期「和春基地」坵塊供廠商申購,7/1起,除售價上調之外,標竿區域也同步開放供所有廠商申購,但仍保留標竿企業優惠,由於廠商對工業地需求殷切,原本預計第4季開放銷售的第三期「大發基地」坵塊,也一併提前在第3季公告銷售,避免讓有工業地需求廠商等待過久,失去投資的契機。   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指出,2018年底「和發產業園區」公共工程將可望完工,預計引進80家廠商,創造1萬個就業機會,初估年產值400億元,和發園區不僅為了活化經濟發展,也期盼透過園區開發,讓在地居民及廠商能享受便利性與舒適性。
免稅公設保留地「三角轉手」,小心被抓
2017-06-1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若借此作為規避租稅之方法,一經查獲,除補稅外,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移罰。 該局說明,近來於查核直系血親間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時,發現甲君於2012年10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旋即於短時間內,將該土地出售予第三人,經深入調查,發現該土地於贈與子女前已覓妥買主,談好價款,透過迂迴之安排,假借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子女獲得出售土地價款,該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子女實際獲得之出售土地之價款,予以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贈與前最好先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己之權益並達到節稅目的;切勿作不當之安排,規避稅捐,以免遭補稅送罰。
廠房領使照,始可申請房屋稅減半
2017-06-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規定,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不得辦理工廠登記。因此,若利用違章建築作廠房使用,就無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某塑膠工廠因原有廠房不敷使用,而在已核准工廠登記的工廠圍牆內新建房屋供生產使用,惟未另向工務局申請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則該新建房屋即屬違章建築,依上述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違章建築不得辦理工廠登記,自不符合「合法登記工廠」之要件,而無法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稅捐處籲請工廠興辦人應注意該項規定,以免喪失了減半課稅的權益。
新莊地政 貼心推辦「權利人實價登錄隨案幫您報」
2017-06-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為協助不諳實價登錄申報作業之權利人,並簡化實價登錄申報流程,自2016年6月12日起推辦「權利人實價登錄隨案幫您報」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莊地政事務所林泳玲主任表示,自2012年8月起開始施行實價登錄政策,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辦竣登記之日起30天內,由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或權利人(買方)向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實際資訊,惟因多數權利人較不熟悉實價登錄的相關規定,所以該所皆會另行主動通知提醒權利人按時申報。 為協助權利人並簡化實價登錄申報流程,該所服務再升級,推辦「權利人實價登錄隨案幫您報」措施,如「權利人」自行送件(未委託地政士代理者)且不動產屬於該所轄區之買賣登記案件,櫃台收件人員會提醒可於送件同時一併填寫實價登錄申報書,預為辦理實價登錄申報,待案件登記完畢後,由該所完成後續申 報流程,權利人領取權狀時即可一併領回申報完成之「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將原本於登記完畢後始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之程序提前,達到「送件即申報、結案即登錄」之效益。 林主任進一步表示,民眾若想更深入了解「權利人實價登錄隨案幫您報」措施,或是對實價登錄申報作業有相關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新莊地政事務所,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說明,電話:(02)22779245分機315。
自用住宅 優惠稅率申請期限「有最晚限制」
2017-06-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之前出售土地,未申請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現知土地出售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還可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主張申請20多年前所出售土地,要改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申報移轉時,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故陳君於20多年前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當時未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欲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一生一屋適用條件:要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計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期限只至繳納期限屆滿前,請審慎評估,即時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贈與免稅 220萬額度是以「贈與人年度總額」計算
2017-06-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局查核發現,甲父育有5名子女,於2013年贈與土地予長子,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另無償為次子及3名女兒繳納保險費各50萬元,甲父誤以為只要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5條規定,核課甲父2013年度贈與總額410萬元、贈與稅額19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都市更新 以權利變換實施營業稅課徵「4規定」
2017-06-1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表示,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建築物及土地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之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合建分屋方式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完成後,取得房地及土地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房地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該部參考內政部意見,以2010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300號函(以下簡稱2010年函)規定,核屬實施者銷售貨物或勞務及土地所有權人銷售房地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 嗣依內政部意見,權利變換毋須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即可實施,得由實施者申請建築執照擔任起造人,並免檢附土地、建築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應可認係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依更新前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與合建分屋概念相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配合內政部加速老舊房屋辦理都市更新,減輕土地所有權人及實施者租稅負擔,該部爰依內政部意見,重新發布解釋令,並廢止2010年函釋,其重點摘述如下: 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財政部1986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1995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有關合建分屋方式辦理。 二、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尚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代價,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財政部2017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有關個人銷售房屋規定徵免營業稅。 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參照財政部1987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
機場捷運 A10站開發將紓解南崁都市飽和壓力
2017-06-10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市長鄭文燦2017年6月8日主持市政會議聽取地政局「桃園市區段徵收開發案業務推動精進作為─以機場捷運A10案為例」專題報告,鄭文燦表示,機場捷運A10站區段徵收計畫已獲內政部核准,目前進行區段徵收、地上物拆遷補償、工程設計發包,未來作為其他站區開發的參考,加速其他機場捷運沿線站區的開發。 鄭文燦表示,機場捷運在本市範圍內的機場捷運A10山鼻站、A11坑口站、A15大園站、A16橫山站、A20興南站、A21環北站需要開發,A10山鼻站的區段徵收計畫在2016年12月經內政部核准,目前正在進行區段徵收、辦理地上物拆遷補償、區段徵收工程設計的發包,並整合包括埤塘生態公園、社會住宅等計畫;鄭文燦期許機捷的站區都能盡快完成開發,包括A11坑口站、A15大園站、A16橫山站位於「桃園航空城計畫」範圍內,還有中壢地區的機場捷運A20興南站、A21環北站,都能盡速完成開發,並以機場捷運A10山鼻站的開發經驗,作為各站開發的參考。 鄭文燦也表示,土地使用可以透過區段徵收或者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要經過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查,軍方合作案例多為區段徵收;而五福國小的案件是將文高用地經由市地重劃變更為文小用地,鄭文燦責成教育局,凡是學校用地只要區段徵收確定或是市地重劃確定,就可以同步進行設校計畫,可以加速推動學校設立。 鄭文燦說,中壢地區包括機場捷運A20興南站、A21環北站及中壢運動公園的開發案,經過2年半還沒有通過內政部的審查,針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查小組的意見包括公益性、必要性等,要參考納入規劃。鄭文燦責成地政局、都發局,以A10站的開發經驗,未來規劃捷運站時也要搭配公園、綠帶、道路系統、車專區、社宅等特色。 地政局長陳錫禎表示,機場捷運A10站開發將紓解南崁都市飽和壓力;建構車站周邊必要機能,促進車站營運效益;落實土地使用管制,避免違規使用。A10站區段徵收計畫書在2016年11月9日獲內政部審查核准,土地徵收公告及土地集中發價作業已經完成,地價補償總金額共60億3,116萬2,732元,地上物徵收公告及地上物集中發價作業已經完成,目前已發放金額(含協議價購)共2億7,033萬5,576元,地上物拆遷自動拆遷期限為2017年6月30日,建築改良物自動拆遷標準維持原標準「門窗拆除,垃圾家具清運,以不能居住為原則。」地上物包括建築物63件、其他工作物28件,共91件,目前已成自動拆除勘查18件。 陳局長也表示,桃園市其他開發案包括機場捷運A20案、A21案及中壢運動公園案,A20案已於2017年1月25日、4月19日陳報抵價地比例,經內政部要求補充說明,目前仍在彙整回復意見中;A21案已於2017年5月9日部都委會審定通過,俟都市發展局提報細部計畫送市都委會審定後,即接續辦理範圍及抵價地比例報核作業;中壢運動公園案前於2015年9月9日提送土徵小組審議,預計2017年下半年再陳報範圍及抵價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