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 節稅技巧
  • (一)
    若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卻課以較高稅率時,可檢視房屋稅單上之用途是否為「住家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就稅賦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經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
  • (二)
    若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三)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 (四)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宗祠、教堂及寺廟、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農業用、房屋毀損50%以上、十萬元以下住家房屋、農會所有之倉庫、公益活動使用者、古蹟。
  • (五)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合法登記工廠、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毀損30%以上;另依新市鎮開發條例、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特定條件下之房屋也有對應之減徵標準。
  • (六)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具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具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具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條件為:高度未達2.5公尺、無牆壁、無衛生設備、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地板為泥土或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 (七)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者,可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房屋稅以節省稅負,但非住家用者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
注意事項:
  • (一)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用途課稅。
  • (二)
    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稅率課徵。
  • (三)
    違建仍應課房屋稅,因房屋稅是對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課稅,因此,違章建築也屬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部分。
  • (四)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 ,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三十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