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變更,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2017-08-07【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經由買賣、贈與、拍賣或繼承等方式移轉所有權,就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當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及適用情形也跟著變更,如果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本年度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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