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
租賃所得 - 國稅
凡是將房屋出租所得之租金收入,於扣除必要費用(包括財產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利息、保險費等;若無法逐項舉證申報,可直接從租金中扣除43%,計為必要費用)之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核課所得稅。若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明顯比當地一般租金還低時,國稅局會參考當地一般租金(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的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節稅技巧
租賃所得稅試算友善列印
  • 每月租金收入
  • 必要費用之申報方式
    標準申報
    標準申報
    列舉申報
  • 各項支出之總和
    (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 租賃所得試算額:
※本表估算之稅額,僅供概算之用,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
節稅技巧
承租方除透過房屋仲介公司服務所需負擔之半個月租金的服務費之外,無其他必要稅捐需繳納。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供自住所支付之租金,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租金費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檢附文件如下:
  • (一)
    租賃契約。
  • (二)
    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例如:房東給予的租金收據、金融卡或銀行轉帳證明等。
  • (三)
    承租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填寫承租房屋為自用的切結書。
注意事項
如已申報有購屋貸款利息之扣除項目者,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