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 房地稅適當減徵,不宜強求一致

2023-06-05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利社會住宅能長期提供民眾以較低廉租金入住,內政部呼籲新北市政府研訂自治條例,對於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參照自用住宅稅率,並溯及自住宅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新北市府表示:「社會住宅房地稅適當減徵,不宜強求一致。」強調住宅法第22條授權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的房屋稅、地價稅適當減徵,係授權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本應視各縣市財政狀況,因地制宜,自行訂定適當之減徵比例,各直轄市間本就不宜強求一致。
 
內政部表示,目前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業依住宅法規定,完成地價稅及房屋稅賦稅優惠自治條例之制定,台北市自治條例草案刻正送議會審議中,其中直接興建社會住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皆採免徵,另包租代管社會住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亦多參照自用住宅稅率,並溯及自住宅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目前新北市政府送議會審查之「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僅減徵30%,房屋稅稅率為1.68%(自用住宅稅率1.2%)及地價稅為7‰(自住用地為2‰),對於已配合計畫參加包租代管的房東,恐因差別比較造成解約潮或是租約到期不參加後續計畫;對於未參加的房東,則不利說服參加,或是將稅賦轉嫁予房客,造成租金負擔加重。
 
新北市直接興建社會住宅僅減徵50%房屋稅(從2.4%減免為1.2%)及地價稅(從10‰減免為5‰);目前新北市新莊新豐青年社會住宅、永和秀朗派出所及青年社會住宅等已完工招租,及中央新村北側青年社會住宅、三峽國光青年社會住宅等興建中的社會住宅,依照上開規定,每年仍應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也造成市府住宅部門的財務負擔。
 
新北市政府說明,新北市府制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以興建或購買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5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5‰,房屋稅率等同自住房屋為1.2%);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的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30%(減徵後地價稅稅率為7‰,房屋稅稅率為1.68%)。
 
內政部指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此次開放2,500戶招租,於今 (107)年7月2日至 8月15日受理申請,共計5,947件申請書;而租金(含管理費)依申請者身分、房型及坪數而有不同,優先戶落在5,500至1萬6,600元,約市價64折以下、一般戶落在6,500至2萬元,約市價8折以下,以照顧新北市市民。若依新北市政府目前草案,未來中央每年需繳交約1億元稅金給市府,約占租金收入2成,將造成中央協助市府照顧愈多市民,卻要繳愈多稅給市府的不合理情況。
 
為利永續經營社會住宅,減輕政府直接興建社會住宅財務負擔,並長期提供民眾以較低廉租金入住社會住宅,建請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議會基於中央地方合作照顧市民立場,能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參照自用住宅稅率訂定並溯及自住宅法修正施行之日施行。
 
新北市指出,地價稅及房屋稅乃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將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及市政建設推動,而過去中央立法若涉及地方稅損時,皆會依財政收支劃分相關規定給予補貼,在中央未規劃替代財源及給予補貼稅收損失的情況下,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確已充分就政策目的、稅收影響、租稅公平性、社會觀感及實質稅負等層面詳加評估後,訂定適宜之減徵比例。本次住宅法修正沒有補貼機制,完全要由地方吸收負擔,「如果中央肯補貼,地方就有能力在地方稅給予更多的優惠減徵」。


依「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規定,社宅租金依標的所在行政區市場租金行情80%為限,稅捐並非影響的主要因素。社宅租金主要決定於市場租金行情高低,房屋稅、地價稅亦非造成租金無法壓低的原因。另配合政府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新北市府已參酌各項因素制定本自治條例(草案),對於新北市府自辦及中央興辦之社宅均適用相同租稅優惠,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