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2017-07-0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且已完納契稅後,在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所爭議要解除買賣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填寫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申請人所蓋印章應與申報契稅時檢附契約書之印章相符) ,並檢附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契稅及房屋稅隨課繳款書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稅時可檢附存摺影本,即可將退稅款項直接撥入受退稅人之存款帳戶,簡化退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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