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是「外國人」,房客如何申報營業用租所
2016-10-11【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為小吃店負責人,因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於給付租金給長年旅居國外之所有權人,應以何種扣繳率辦理扣繳?
財政部國稅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為該事業負責人,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應視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境內居住者而分別適用不同之扣繳率,又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如為前述以外之情形,即屬非境內居住者。
因此扣繳單位給付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如非境內居住者,則應依給付額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所得稅款。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前,應先行確認給付對象之課稅身分,而分別適用正確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發生短漏扣繳稅額之情形,而遭裁處罰鍰。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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