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設立營業商號但未實際使用,房屋稅如何課徵?
2016-10-02【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住家用房屋設立營業商號登記,且僅作為營業聯絡地址,實際上未作營業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住家用房屋,若僅作為營業聯絡地址,而實際未在該營業地址營業,稅捐稽徵機關會按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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