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重購地將列管5年
2015-11-3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且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土地所在址處戶籍內,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每年均對重購土地辦理全面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全戶遷出戶籍者,會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特別提醒民眾應多留意,以免影響權益。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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