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贈與、繼承」交易,可免徵奢侈稅
2015-11-15【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類型,其中第1目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奢侈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前以2015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奢侈稅條例,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奢侈稅,並可追溯自2015年1月9日起適用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繼承取得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因乙君出售之房地係取自二親等以內親屬甲君贈與之房地,且甲君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依前揭規定,核屬免徵奢侈稅。另該局表示,前述案例雖免徵奢侈稅,惟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及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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