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等同買賣,仍應申報奢侈稅

2015-11-15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甲君來電詢問:2012年2月4日因買賣取得A土地後,於2013年5月7日與鄰居乙君交換B土地,是否要申報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又奢侈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甲君將持有未滿2年之土地與他人交換土地,與出售土地並無不同,差異僅在於給付對價之方式不同,也就是說凡交換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依法課徵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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