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所稱自住與房屋稅認定迥異

2023-06-05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地方稅務局表示,2015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囉!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8月31日,也就是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即為該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211.75坪)。合於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且採累進稅率,最高達千分之五十五。
 
另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須符合下列要件(一)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由此可知,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並不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與房屋稅3戶規定不同。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符合規定者,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至於之前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適用原因、事實未消滅者,民眾免再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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