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廢止徵收發還土地,奢侈稅「新規定」
2015-10-15【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其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財政部說明,土地廢止徵收係政府就徵收取得之用地,因原徵收目的已喪失,乃廢止原徵收處分,並將被徵收土地發還予原所有權人。上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僅限於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實質係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原有土地,爰參照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有關銷售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持有期間計算規定,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持有期間,以資合理。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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