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變更使用又恢復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2015-08-0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原經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如果變更為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雖然註銷營業或終止出租,再恢復為自住使用,依規定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例如王先生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2010年3月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應自2011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縱王先生在2011年6月15日,又恢復重新供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法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捐機關呼籲,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特別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稅率為10‰,並且是採用累進稅率課徵,兩者稅額相差4倍以上。如果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儘速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即使符合規定,亦從次年期起適用。業經核准自住土地,適用條件及使用情形未變更,不必每年申請,但使用情形一旦變更,則必須重新申請,請民眾特別留意。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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