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國稅局要嚴查囉
2015-07-21【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日將針對轄區內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之案件,列為加強查核對象。
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出租房屋收取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應將全年收取之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能逐項舉證出租房屋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者,則可按租金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2014年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甲君,自2012年起將其所有鄰近某知名大學校區房屋,隔成14間套房出租予學生,收取租金却未申報該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實地訪查,查得其房屋使用情形及租賃契約書等相關事證資料,乃進一步約詢甲君,並核定甲君2012及2013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100萬餘元,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情形,應誠實申報,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一經該局查獲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得不償失。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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