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停車位,是否要繳奢侈稅?
2014-10-19【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詢問,將其所有之停車位與他人的交換,是否要繳奢侈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簡稱奢侈稅)例施行細則第25條:「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眾若將持有期間未超過二年之停車位與他人的停車位交換,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特種貨物之規定外,即為交換奢侈稅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依上述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此外,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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