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常識 因「遺贈」取得自用土地,記得申請「這個」
2020-02-0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2019年9月因繼承取得土地,卻沒有收到2019年地價稅繳款書,非常焦慮,深怕因漏繳稅款而遭移送執行。
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2019年9月1日以後取得土地者,不會收到2019年地價稅繳款書,若持續擁有土地至2020年8月31日且仍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登載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即為2020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就會收到2020年地價稅繳款書。又新土地所有權人常以為親屬間移轉土地,又無變更使用,而忽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地價稅,而造成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徵,影響享有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2020年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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