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無論登記與否,首次移轉後解除契約,契稅「怎麼辦」?
2018-11-05【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近日常有民眾詢問,已訂立契約並申報繳納契稅者,如嗣後解除契約,已繳納之契稅可否申請退還?
稅捐機關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人可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至於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可退還原繳納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可退還原繳納契稅;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可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之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退還原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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