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常識 「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注意事項」

2018-05-14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果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即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基隆市稅務局也提醒,所謂「同時出售」,除了訂定契約日應相同之外,並且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才可視為一次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