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2018-05-08【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係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之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言。
稅務局提醒:重購地於其列管期間若有出售、贈與等再移轉或出租、供營業用、遷出戶籍地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情形者,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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