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放寬 地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

2017-10-03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中市經濟蓬勃發展,地價隨之上升,為減輕民眾繳納地價稅負擔,市府放寬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未來因為地價調整導致稅額增加達2萬元且增幅達40%以上,或具備中低收入戶身分,稅額增加及幅度不受限制,都可以申請,且更簡化申請流程,只要填具申請書及原繳款單即可,希望減輕民眾納稅壓力及稽徵爭議。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提出的修正「台中市地方稅延期及分期繳納辦法」,2017年10月2日在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待法制局發布後即可實施,11月將開徵的地價稅將率先適用。地方稅務局長陳進雄指出,中央在2017年5月10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加上市府廣徵各方意見並參酌其他五都的做法,也配合修訂「台中市地方稅延期及分期繳納辦法」。
 
稅務局陳局長表示,過去僅有低收入戶可以申請,這次修正適用對象放寬至中低收入戶,且以前分期繳納僅能分7期,現在也放寬至12期,以1期為1個月計算,12期即為1年,更簡化申請流程,民眾只要填具申請書及原繳款單就可以申請,不用再檢附存摺、收入證明等資料。
 
地稅局指出,為照顧更多經濟弱勢,這次修正放寬適用條件,只要於申請日前半年內,屬於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或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稅額增加及幅度不受限制,均得申請延1至6個月繳納,或分2至12期繳納。
 
而若因政府調整公告地價等行政措施,導致稅額增加在2萬元,且增幅達40%以上,並有繳納困難者,得就稅額增加部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多也可延期1至6個月繳納,或分2至12期繳納。
 
另外,本次也修正受理申請作業程序,民眾只要填具申請書及原繳款書,即可提出申請,不用再檢附存摺及低收入戶、失業給付、急難救助等證明,以證明確實有繳納困難。地稅局進一步說明指出,應納稅額增加在2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就增加稅額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4期;應納稅額增加在20萬元以上,未達40萬元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8期;應納稅額增加在4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本辦法適用範圍除11月即將開徵的地價稅外,也包括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2017年10月2日獲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後,將由法制局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