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交易適用新制者,不併計綜所稅申報

2017-06-10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除誤以為應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尚包括申報期限計算錯誤、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或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等情況,請民眾多加注意。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已逾申報期限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申報。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