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 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

2017-06-07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翁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經稅捐處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他母親在2016年死亡後,他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需不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而所謂「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是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一旦移轉(如繼承、買賣),雖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翁先生的母親於2016年死亡後,就無人在該房屋設籍,雖翁先生實際居住該地,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該處提醒翁先生儘速設籍,並且須在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2017年起開始就可以適用;如果在9月23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審核雖符合,只能從2018年起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