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未農用,移轉「無法免徵」土增稅
2017-04-26【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購買或受贈農地時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之後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仍應以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甲君2009年向乙君購買一筆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1977年10月每平方公尺10元,其2009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元,甲君購買後連續2次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則甲君於2017年移轉時,該土地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2017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則甲君應納稅額應以10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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