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務 撤回土地移轉申報須由雙方共同申請
2017-02-28【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如要撤銷申報,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向原申報稅捐機關以書面提出撤回申請。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回。
稅捐機關呼籲,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者,其已計貼之印花稅票因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故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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