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後登記取得房地,地價稅怎麼節稅?
2016-11-07【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於2016年9月份立約購入房屋及土地,近期完成交屋、取得權狀,來不及趕在9月22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其他方法可補救,讓2016年地價稅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目前以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民眾如於9月份立約購入房屋及土地,該土地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應為原所有權人,即為2016年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2016年不需負擔該地地價稅。
所以,民眾陳先生只要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隔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自2017年起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請提早提出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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