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設個人計程車登記,可按自用住宅課土增稅
2016-10-17【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出售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惟個人在自用住宅用地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實際上並未在該住宅用地營業,似此情形該項住宅用地可不認為供營業用,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要件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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