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持有期間」應如何認定
2016-04-11【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施行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應如何認定?有哪些特別規定?
台北國稅局表示,說明如下: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認定,原則應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
(二)但個人交易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規定的期間:
1.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2.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3.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地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三)舉例說明:
甲君於2013年1月15日購入A屋,於2016年2月15日贈與配偶乙君並完成移轉過戶,乙君在2017年8月15日出售該房屋並完成移轉過戶,其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如下:
1.A屋取得日=2016年2月15日
2.A屋持有期間=4年7個月
=乙君持有期間1年6個月(105.2.15~106.8.15)+配偶甲君持有期間3年1個月(2013.1.15~2016.2.15)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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