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算1戶還是2戶?
2016-01-1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日前有民眾詢問,個人將所有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之戶數應如何認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之編配係以建號或門牌號碼為準,可獨立使用及移轉之個別房屋認定為1戶,並編配1個稅籍編號。因此,有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須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即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打通合併使用之自住房屋戶數即可認定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舉例來說,某甲有房屋5戶,其中1戶自己住,其他4戶分別給4個已成年子女居住,雖符合自住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要件,惟受限於全國合計3戶的限制,僅有3戶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故將其中相鄰3戶合併打通為1戶使用,且辦竣建物合併登記、門牌併編及合併房屋稅籍。因此,打通合併使用3戶房屋之自住戶數即可認定為1戶。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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