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銷售持有2年以內房地,仍應繳奢侈稅
2015-12-20【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免稅規定外,仍應依法報繳奢侈稅。
該局指出,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配合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銷售房屋、土地之奢侈稅,換言之,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除符合相關免稅規定外,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屆此法令適用變動之際,請民眾進行房屋、土地交易時,務必留意自身交易時適用之規定,以免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報、漏報相關稅負,而遭補稅處罰。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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