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新制!多筆房地交易之所得計算

2015-11-24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處分我國境內多筆符合2015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謹例示如下:甲公司於2017年度中出售A、B、C三筆房屋、土地,經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計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萬元。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