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住宅區禁設夜店

2015-10-08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本次修正係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因應各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之制定及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重新檢討本細則相關規定。
 
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為落實政府資料開放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將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當地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另為使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具體可行,規定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如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另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建議作法,及防堵工業區土地以一般商業設施之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之情事發生,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參酌都市計畫法各直轄市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惟仍保留原「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移列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及「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旅館」(移列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等,以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
 
又為配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訂,於保護區及農業區之使用項目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並配合農業產銷需要,修正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作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加工廠予以放寬。
 
另為明確規範住宅區之使用以保護居住環境,於住宅區增訂「夜店」為禁止使用項目;並將保護區建蔽率修正為百分之十,以減輕對環境之衝擊。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修正草案業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規定於2015年8月28日函報行政院備案,俟同意備案後循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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