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015-09-06【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原本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符合條件,才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為了兼顧社會實情,若部分公同共有人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亦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住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便可就其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之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捐機關提醒,另外須注意的是,每戶公同共有土地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應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上限,都市土地面積為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為7公畝。如各公同共有人另有已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則應合併計算,不得超過面積上限。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對方聯絡資訊*
* 表示必填欄位
※您可轉寄給多位親友,請在不同E-mail間用分號 ; 區隔
信件主旨/分享內容*
分享推薦-公同共有土地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寄件人資訊*
※當您留下個人資料時,表示你已了解閱讀並同意中信房仲網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