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使用狀況不變」免逐年提出申請
2015-07-26【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有民眾詢問適用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是否需每年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認定嗎?
稅捐機關指出,有關「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如下: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換言之,房屋如已符合自住使用,若無變更使用(例如:出租供住家使用、變更營業面積、原營業用恢復作住家等)或有變更原核准自住使用房屋等情形,不需要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20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未變更,且繳款書內容已為自住使用之房屋,在無前述之情形者,並不需要重覆申請。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對方聯絡資訊*
* 表示必填欄位
※您可轉寄給多位親友,請在不同E-mail間用分號 ; 區隔
信件主旨/分享內容*
分享推薦-自用住宅「使用狀況不變」免逐年提出申請
寄件人資訊*
※當您留下個人資料時,表示你已了解閱讀並同意中信房仲網之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