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舊制!繼承不動產的稅賦計算也有眉角

2015-07-13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來電詢問,出售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如何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則適用新制,在新制前的繼承不動產,2年以內適用新制,超過2年適用舊制。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出售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屋、土地,如係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則適用新制;如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期間繼承或受遺贈,經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該房屋、土地期間後,其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財政部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說道,出售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屋、土地適用新制者,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舉例說明:(1)老王於2011年購入A屋,後於2015年間過世,由其子小王繼承A屋;小王嗣於2016年將A屋出售。因繼承發生於2015年,小王於計算A屋之持有期間時,得將老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爰A屋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
 
但是,如果老李2011年購入B屋後,於2016年間過世,其女小李繼承B屋;小李嗣於2023年將B屋出售。因繼承發生於2016年,B屋適用新制並按併計老李持有期間後(已超過10年)之稅率(15%)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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