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是否有減免?
2015-06-15【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該局說明,擁有桃園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又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不論重劃期間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同條後段減半徵收2年規定之適用。
出處/MyGoNews 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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