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錯房,繳錯奢侈稅!有辦法拿得回來

2014-11-03作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民眾簡小姐因前屋主未告知瑕疵而購買到嚴重漏水房屋,欲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房屋,卻遭前屋主告知「移轉短期持有房屋會遭國稅局補徵奢侈稅」,經簡小姐向國稅局求證,該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財政部2012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發布以後,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奢侈稅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簡小姐返還該房屋並不需要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該令釋規定,解約後若賣方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賣方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提醒民眾注意有關規定,以免誤解該令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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