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記得要申報

2017-08-08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務機關提醒民眾「請及早節稅」。重申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的3大要件,並強調:房屋符合自住要件者,還沒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民眾,動作要快喔!


稅務機關表示,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的3大要件
一、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稅務機關特別提醒民眾,新竹縣房屋稅單已於2017年4月24日委託郵局寄發,民眾收到稅單可先檢視稅單上房屋使用情形是落在哪一個欄位,是否與自己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相符,若有不相符應儘速向該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是按月計課,變更日期如果是在變動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改按變更後的新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在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份起適用新稅率。房屋符合自住要件者,還沒申請的民眾,動作要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