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 優惠稅率申請期限「有最晚限制」
2017-06-11【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之前出售土地,未申請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現知土地出售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還可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10%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主張申請20多年前所出售土地,要改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土地申報移轉時,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故陳君於20多年前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當時未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前補行申請,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欲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一生一屋適用條件:要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權利、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計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期限只至繳納期限屆滿前,請審慎評估,即時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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