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常識 辦竣贈與移轉登記後解除,契稅不退

2017-09-17作者: MyGoNews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贈房屋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與贈與人合意解除契約,並將房屋變更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原已納契稅可否退還?
 
稅捐機關表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在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如解除契約,可檢附原契約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共同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該案件已申報繳納之契稅得予退還。惟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嗣後雙方合意解除原贈與契約,查契稅條例並無合意解除契約得退還契稅之規定,故已申報繳納之契稅仍不得退還。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201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0270號函釋意旨,已辦竣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如該房屋所有權移轉係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無效行為,或經法院調解買賣契約不存在、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解除契約等情形,原已繳納之契稅准予退還外,原則上不得退還。